电子签名合法性摘要
除《电子签名法》外,其他有关电子签名的管理法律还有《电子签名法》的《关于电子签名和其他数字证书应用领域的认证服务的实施条例》以及德国联邦通信办公室(OFCOM)的《关于电子签名和其他数字证书应用领域的认证服务的条例》。
此外,根据瑞士法律,形式自由原则适用:受瑞士法律管辖的合同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特殊形式时才有效(《公司法》第 11 条)。法律只要求合同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的类型
EAS 提供了几种不同形式的电子签名,每种都有不同的要求。最重要的是(非详尽列表):
电子签名:以电子形式附加或逻辑链接其他电子数据并用于验证其身份的数据(EAS 第 2 条 a 款)。
高级电子签名:一种具有以下功能的电子签名:
a.已专门分配给持有人
b.能够识别持有人
c.由持有人独自控制的方式生产
d.与其相关的数据以这样的方式相链接,即可以检测到任何后续的数据更改(EAS 第 2 条 b 款)。
受监管的电子签名:根据 EAS 使用安全签名创建设备创建的高级电子签名,该签名基于颁发给自然人的受监管(数字)证书,并且在创建电子签名时有效(EAS 第 2 条 c 款)。
合格电子签名 (QES):基于合格(数字)证书的受监管电子(数字)签名(EAS 第 2 条 e 款)。
可以电子签名的文件
根据瑞士法律,以下类别通常没有特定的形式要求;因此,可以使用任何符合上述定义的电子签名形式:
采购(见下文)
保密协议
软件许可
保险(仅限保单)
卫生保健
生命科学
科技领域
需要记录的文件
进一步指导
虽然以下交易类型并不禁止使用电子签名,但在对所列交易使用电子签名之前应谨慎,因为它们可能需要使用 QES:
人力资源
采购(如果文件包含保理协议)
银行业
借贷
保险(如果文件包含被保险人的终止声明)
消费者交易
政府备案
由于瑞士法律规定了技术中立原则,因此对于电子签名的可执行性没有特殊的法律要求或公认的最佳实践。由于只有合格电子签名(而不是简单电子签名)才被视为等同于手写签名,因此,只要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作废的其他原因,法院原则上将认定受瑞士法律管辖的合同在瑞士法律下有效,该合同受书面形式要求的约束,并使用合格电子签名签署。
此外,为了某些行为和文书的可执行性,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子签名来执行,因为此类文件可用于支持暂时驳回债务执行异议的简易动议,而其他形式的电子签名的文件则不能。
案例法
以下两个案例是瑞士法院处理电子签名使用问题的例子:
瑞士联邦法院,5A _ 503/2019,第 3.3 节
瑞士联邦法院,8C_256 /2015,第2.4节,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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